原告重庆某某******(以下简称某某金融公司)诉被告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金融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金融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欠付的全部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7844.77元及计算至2024年7月31日的利息260.19元,罚息1313.46元;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自2024年8月1日起至全部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尚欠本金7844.77元为基数,按约定年利率上浮50%计算,超过24%的以24%为限);3.本案诉讼费及其他因诉讼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某某金融公司与胡*在线签订《循环授信额度借款合同》及《个人消费性分期贷款合同》,对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分期期数、年化利率、还款方式、违...(本文书还有8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