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淮北市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淮北市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12000元;2.判决被告支付经济赔偿金224000元;3.对原告的疾病继续给予检查治疗;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从2005年2月开始在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处上班,被告是劳务派遣单位。当时用陈*的名字,自2005年上班至今。期间先后到祁南矿、桃园矿北风井项目部、许疃煤矿、桃园矿、安徽省涡阳县信湖煤矿工作。2020年7月调到袁*二矿直到现在,干的是掘进工,后*办理职工各项保险时用的是陈*的名字,2020年8月因吸肺病(职业病)在淮北职防院住院治疗。2020年10月,被告不再让原告...(本文书还有11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