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诉被告洛阳市洛******(以下简称洛龙区政府)行政赔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卢**及其委托代理人卢**,被告洛龙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吴**、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卢**起诉称,1998年原告所在村组根据国家农业承包政策对土地进行了承包调整,原告承包该村西地2.5亩,有政府颁发的经营权证为凭。同年,经洛阳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粮食生产基地,原告承包的土地被划为基本农田,并在原告村北立碑标识。2011年洛阳市人民政府因城市建设需要,通过河南省人民政府审核,并上报国务院批准,以国土资函(2007)780号、(2010)720号和(2011)768号批复,河南省政府先后以豫政土(2011)****号、(2011)325号和(2012)3号批复,共征收我村农田730.4205亩,后我村...(本文书还有26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