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280,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9,800元,合计:289,8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在新和县玉奇喀特乡尤勒滚协海尔村种地,2019年6月,被告向原告销售了一次性化控药剂,导致原告的棉花遭受了极大的损失,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此事,原告承诺一次性向原告赔偿棉花损失并出具了欠条,后被告未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未果,故提起诉讼。
许**未到庭未作答辩。
综合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杨**在新和县玉奇喀特乡尤勒滚协海尔村种地,2019年6月,许**向杨**销售了一次性化控药剂,导致杨**的棉花受损。2019年8月27日,许**给杨**出具欠条一张,载明:“因一次性化控药剂给对方造成的...(本文书还有9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