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西三益********(以下简称三益公司)与被告郭**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均申请追加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保险东阳支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蔡**、被告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包**、被告平安保险东阳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三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郭**向原告三益公司支付因财产保全错误导致原告遭受利息损失共计58832.25元;2.判令被告平安保险东阳支公司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案号为(2020)浙0783民初****号**益公司与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以下简称5682号案),郭**申请财产保全。东阳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0日作出(2020)浙0783民初****号民事裁定:冻结三益公司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本文书还有42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