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湖南xx**********(以下简称xx电力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8日立案;原告xx电力公司诉被告刘**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9日立案。本院依法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对两案进行合并审理,原告(被告)刘**、被告(原告)xx电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从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无正当理由少发(克扣)转正后的差额工资,未足额发放,赔偿双倍克扣的工资:2000*4个月*2=16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原告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的工资:10000-2172.42=7827.58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23年8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加班费48275.8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0000元;5、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未提前一个月代通知金10000元。
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3年7月26日上午到被告xx电力公司应聘光伏技术负责人一职,接待面试人为公司人事经理蒋*霞和董事长张亮,双方约定试用期工资8000元,试用期2个月,转正后10000元,合同3年一签,人事经理以公司公章未在公司为由,让原告单方签字,盖章后给到原告,但后续双方签订的合同一直未给予原告。
工作内容是山东华电60...(本文书还有55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