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解*,被告术**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经济补偿款560000元;2.请求被告支付原告逾期支付补偿款的违约金112000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3年12月21日,我与术**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约定我将从大兴区青云店镇垡上村经济合作社承包的位于104国道东侧的50亩土地出租术**使用,租赁期限为25年,自2004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租金每五年递增。合同签订后,双方均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直至2017年12月,相关部门开始对上述土地进行拆除腾退,作为上述土地的第一手承包人,我积极配合术**和政府相关部门的拆除腾退工作。根据具体的工作要求,我需要与青云店镇垡上村经济合作社解除承包合同关系,并交足相关费用,上述土地才能开始腾退工作发放补偿款。因此我与术**在相关部门的调解下,达成一致意见,术**就其自用土地需要补偿给我拆迁款700000元整,支付方式为按照政府下发拆迁腾退补偿款的比例进行支付。2019年7月24日,政府向术*...(本文书还有50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