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黑龙江富*************与被告张*、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黑龙江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柏**、被告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张*给付借款本金人民币79,993.77元及利息(以所述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月利率6.4583‰,自2016年10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逾期罚息(以所述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9.6875‰,自2018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2.若被告张*不能偿还前述借款,原告有权对抵押财产即位于富裕县世纪名苑**号楼**单元**层**号做抵押担保,(2016)富裕县不动产权第0000988号的房产经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高*所有...(本文书还有18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