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富裕县富*********(以下简称富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富运物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赔偿财产损失1,200.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7年入住被告***小区,每年按时交纳物业费。2021年6月7日9时30***小区保安向原告告知其车辆被砸坏,随。
后原***小区监控,发现监控自2021年6月6日晚16时30分至2021年6月7日7时30分时间段缺失,以致于未找到侵权人。被告收取原告的物业费,应当对原告的人身财产提供及时全面的管理管护职责,但被告未履行黑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义务,致使原告的车...(本文书还有17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