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与被告吴**、第三人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于2019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被告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第三人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终止对曹*交通家园**号楼**单元**室商品房强制执行程序;2.确认曹*交通家园**楼****商品房原告为共有人,享有使用居住权;3.确认原告对曹*交通家园**号楼**单元**室商品房拥有二分之一的份额予以保留,并判决不得以此份额承担还款责任;4.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第三人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曹*交通家园**号楼**单元**室商品房,并一直居住至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该房产属于原告和第三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使用居住等权利。(2017)鲁1721民初****号民事判决认定的借款原告不知情,所借款项也未用于家庭生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该判决也未认定原告具有偿还义务。原告。原告系曹*交通家园**楼****商品房的共有人,分之一的份额,且该房产系原告唯一住房,被告申请拍卖该商品房侵害了原告的权益。
吴**辩称,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1.原告请求终止对曹*交通家园**号楼**单元**室商品房强制执行程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本文书还有56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