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以下称某某保险襄阳公司)诉被告刘**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保险襄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保险襄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垫付的保险赔偿款17971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债务利息(以赔偿款17971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7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至偿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11月2日18时50分许,被告刘**驾驶三轮摩托车在保当线107公里200米时与杨*驾驶的鄂某****小型轿车相撞,事故致车辆受...(本文书还有17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