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与被告武汉典佳********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于2022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张**,被告武汉典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2月至2020年3月期间的工资差额10184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期间的工资差额27851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7885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3386元;5、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8年3月1日入职被告武汉典佳********,担任配网设计员一职,入职后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疫情原因,2020年2月至2020年3月原告根据被告的安排在线上正常提供劳动,但被告仅累计发放生活补贴2015.6元。2020年9月29日,原被告签订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工资为7000元/月。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被告未足额支付原告工资,由于被告克扣、拖欠工资,原告于2021年3月8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于2021年4月13日离职。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未依法安排原告休年休假,合计11天。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7795.51元(剔除克扣工资的月份)。解除劳动关系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均未果。原告因不服...(本文书还有57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