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第三人(被执*人):白*,男,汉族,1957年8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康*以及原审第三人广西华宇********(以下简称华宇公司)和**案外人执*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刘**的诉讼请求;2.诉讼费用由康*承担。
康*答辩称: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刘**的上诉请求。
华宇公司答辩称没有意见。
白*在本案二审期间未陈述。
刘**原审诉讼请求:1.判令停止对广西南宁市宾阳县宾州镇思远路明***小区**单元**号房屋的强制执*,并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2.诉讼费用由康*承担。
原审判决结果:驳回刘**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了保存在广西南宁市宾阳中振会计服务有限公司广西华宇********宾阳分公司记账凭证。预收账款明细...(本文书还有13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