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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3)冀0302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4-05
  •  
  • 【案例概要】

    原告张**诉被告李*、李*金*、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李*、李*金*、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李*在其自有财产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暂定10万元(具体数额待鉴定后增加索赔数额),其财产不足部分,由李*金*、付**作为李*的监护人赔偿原告损失。2、若李*没有财产,则请求法院判令李*金乙、付**作为李*的监护人赔偿原告上述损失。3、请求法院判令李*金乙、付**作为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对原告的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诉讼费、鉴定费等费用由三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2月3日18时00分许,李*驾驶电动自行车顺出海路**号公里东侧杜庄镇肖家岗村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村南路段,将前方同向步行的原告撞倒,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伤后,经秦*岛市第一医院住院治疗25日伤势未痊愈,原告遵医嘱继续回家休养并复查治疗,仅医疗费支...(本文书还有428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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