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雷**因与被上诉人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2024)湘10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雷**,被上诉人邓**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邓**负担。事实和理由:1.邓**未提供有效的证据证实本案超过诉讼时效,且本案是侵权责任纠纷,并非合同纠纷,一审判决适用的民法通则已经废止。2.一审判决未说明未采纳雷**提供的证据的理由,也无有效证据证明雷**已将依法享有的《一中**幢楼集资合伙建房协议书》的合同权利转让给了雷**、朱**,认定雷**不再是案涉合同的权利主体的说理理...(本文书还有25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