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衡阳市鸿********(以下简称“鸿士达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财保衡阳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鸿士达公司、曾**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平安财保衡阳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鸿士达公司、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曾**支付保险理赔款10234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24日,原告曾**驾驶湘dc××**车辆因操作不当,撞上道路护栏,掉入路外田里,造成dc9386车辆及其他财产受损的交通事故,共计损失102340元,具体如下:1、车辆维修费33400元,更换车辆驾驶室费35400元、运费2100元;2、赔偿稻田、树木、...(本文书还有19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