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柯翔*******(以下简称柯翔公司)与被告温岭亿帆*******(以下简称亿帆顺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诉前调解未成,本院于2023年7月27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孙*丽先后适用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本案于2023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波,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当事人向本院申请庭外和解,但最终和解未果。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以被告未交付《采购合同》项下01款订单货物为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确认原、被告签订的《采购合同》于2022年10月11日起解除;2、被告向原告返还《采购合同》中部分批次即01款批次货物的订金73807.20元以及自起诉之日2023年4月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3、被告向原告返还原告垫付的运输费4807元、验货费1222元。审理中,原告明确其诉请确认解除的合同系指《采购合同》中01款的合同内容。
被告亿帆顺公司答辩称:一、虽书面合同第二条约定装货时间为2022年9月20日前,但在同年8月18日9时38分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原告法定代表人徐*明确表示“9月20号之前,至少交货一个柜的数量,之后可以做完陆续交货”,已经变更了书面合同约定,而被告在同年9月17日交付第一批7080双鞋,已经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双方对后续货物交货时间实际没有约定。同9月29日16时33分双方已经谈到...(本文书还有57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