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严**,公民身份号码×××),男,1965年2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上诉人浙江广天******(以下简称浙江广天公司)、胡**因与被上诉人刘**、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8日作出的(2020)青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浙江广天公司、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上诉人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段**,被上诉人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广天公司、胡**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刘**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刘**承担。事实和理由:一、1.《班组劳务作业经济责任书》上仅有严**和刘**的签名,没有胡**签名,浙江广天公司也没有在该责任书上盖章。从合同形式上浙江广天公司、胡**不是合同签订主体,严**从未向浙江广天公司、胡**提供该责任书,因此该责任书不应对上述两人有效。2.严**作为案涉项目的现场工作人员,主要职责为施工现场的日常管理,浙江广天公司从未向严**出具委托其签订合同的书面授权,严**没有代表浙江广天公司对外签订合同的资格。胡**是浙江广天公司的项目管理经理,案涉项目对外合同的签订均是由胡**签字,并加盖浙江广天公司公章,严**超出其职权范围签订的合同,对浙江广天公司无效。3.刘**不是善意相对人,刘**存在勾结严**损害浙江广天公司的重大嫌疑,2014年8月10日签订的《班组劳务作业经济责任书》第四条第(三)款第1...(本文书还有62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