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诉被上诉人安岳县人***(以下简称安岳县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川20行赔初****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刘**、邱**,被上诉人安岳县政府副县长姚某某、委托代理人付**、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为实施关刀桥水库建设,2011年9月,水利部四川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作出了《资阳市安岳县关刀桥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以下简称《规划报告》。2011年9月9日,四川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以川扶贫移民规安〔2011〕295号文件,同意《规划报告》。2016年11月2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作出川府土〔2016〕845号文件《关于安岳县关刀桥水库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同意将安岳县12个乡(镇)57个村各类集体土地共计521.881公顷征收为国家所有,作为安岳县关刀桥水库工程建设用地。2018年9月,某甲村民委员会与协和镇人民政府、安岳县政府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岳县移民办)签订《安岳县关刀桥水库建设淹没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长喜村**号组组长及村民代表在该方案上签字捺印,该方案载明:一、征收土地面积,耕(园)地160.56亩,林地32.31亩,合计192.87亩。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1.耕(园)地:160.56亩×1730元/亩×16=4444300.8元;...(本文书还有56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