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与被告湟中县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被告湟中县鲁*******的法定代表人赵**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47480元,利息7217元,合计54697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起,原告制作的沙发销售给被告,被告再出售给客户。2018年3月13日,经双方对账,被告尚*原告沙发款4748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其后,被告未从原告处继续进货。原告索要剩余货款时,被告推诿不付,故诉至法院。
湟中县鲁*******辩称,2018年4月19日,我已经给原告支付了现金41000元,吃饭时说好剩余的钱作为我垫付的运费扣除,其他的不要了。现在我已经付清原告...(本文书还有11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