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北京通达*****(以下简称通达公司)因与上诉人北京百业*******(以下简称百业兴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3民初****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通达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通达公司的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百业兴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本案事实应当很清楚,通达公司提交的书面证据也很充分,不应当存在任何异议。通达公司在一审中提交了百业兴公司签章的借条、资金使用审批单、记账凭证等书面证据,证明通达公司经过了相关部门的层层审核同意百业兴公司借款,证明与百业兴公司之间存在真实的借款合同关系,百业兴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应当按照借款数额向通达公司偿还借款。虽然通达公司持有百业兴公司40%的股份,但公司向股东借款也是要还的。二、百业兴公司提交的录音不足以否认借款事实。1.百业兴公司录音时未经过通达公司同意私自录制,是为了诉讼的目的而偷录的,不是在借款发生时录制的,不能真实的反映借款时的客观情况,不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2.录音应当能客观全面的反映谈话当时的整体情况,不能断章取义,不能完全从字面上来理解说话人要表达的意思,应当根据当时的谈话背景、谈话语境等综合考虑。依据录音内容无法准确无误的否定借款的事实。3.本案中百业兴公司只有录音证据来否认借款,而且录音证据是未经通达公司同意私自录制的,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其主张。4.从证据证明力上看,通达公司提交的属于书面证据属于书证,而百业兴公司提交的属于偷录的录音证据,通达公司证据的证明了明显高于百业兴公司证据的证明力。综上所述,通达公司认为,一审法院仅依据录音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是错误的。三、一审法院未查清本案事实。1.如果法院认定涉案借款是通达公司支付给自己职工的工资,那么这么长时间,为什么仅只有这三笔借...(本文书还有74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