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枞阳县人***及第三人方**、王**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3日立案,后该院报请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由本院审理,本院于2024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被告枞阳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第三人方**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息746732.5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及第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枞阳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0日作出(2020)皖0722民初****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方**、王**应向陈**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2016年2月10日前利息16万元,并自201...(本文书还有27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