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根据庭审审理情况和证据情况,本院二审对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二审认为,本案系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因案涉房屋并非上诉人名下唯一用于居住的房屋,故一审判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对权**提出的权利主张予以审查系适用法律正确。根据该条规定的内容和各方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上诉人是否享有能够足以排除对案涉房屋强制执行的权利。上诉人欲排除案涉房屋的强制执行,应持有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在案涉房屋查封前合法占有该不动产、已支付全部价款、非因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首先,关于案涉房屋购房款的支付情况,上诉人主张:案涉房屋的400万元总购房款中有200万元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翱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马**,翱鹏公司对此开具了...(本文书还有28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