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厦门某甲********(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三明市某***(以下简称某某小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黄**,被告某某小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某小学立即支付工程款289234.6元(298180元×97%);2.判令某某小学支付工程款占用利息6226.1元(以289234.6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算至2022年6月11日,此后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由法院直接判决);3.本案诉讼费用由某某小学负担。诉讼过程中,某某公司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请求某某小学支付资金占用利息34708.15元(以289234.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从2021年11月...(本文书还有36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