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建设**************与被告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一、信用卡分期的约定情况:
(一)签约时间:2019年9月22日。
(二)信用卡号:62×××61。
(三)信用卡分期约定:《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分期卡领用协议》《龙卡信用卡购车分期业务约定条款》。
(四)出借人(乙方):原告;借款人(甲方):被告。
(五)分期金额:70000元。
(六)还款方式:分24期还款。
(七)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的约定:乙方对甲方当期对账单全部交易款项从交易记账日起至还款记账日止计收透支利息,日利率上限为万分之五,下限为万分之五的0.7倍,并按月计收复利,实际适用于...(本文书还有9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