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鹰潭市宏*********与被告中冶东北建设(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
原告鹰潭市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548851元及逾期利息14175.6元(利息以548851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自2021年9月1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为止);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0月起,原告为被告施工的鹰潭华夏历史文明传承创新示范区一标段工程供应混凝土等货物。2021年8月24日,双方对账确认,截止2021年5月原告累计供应1197.5方量的货物,货款累计548851元。但至...(本文书还有6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