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4.46亩土地;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耕地为8.96亩,原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为农地承包权(2017)第****号。2017年,原告将自己承包地交由被告耕种。后因各种原因,被告于2023年向原告返还4.5亩土地。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归还剩余4.46亩土地,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归还。至今,被告强*原告4.46亩承包地。综上所述,被告无视原告作为该地块合法承包经营者之事实,以无端理由强*原告的承包地,妨碍了原告对土地的经营使用权,侵害原告对物权的行使。经村委会等相关部门和组织调解,被告态度恶劣,拒不执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具状起诉,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本文书还有12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