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为与被告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24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变更后)被告支付原告房屋租金5421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自2023年7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季东勤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判,于2024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江*经本院合法传...(本文书还有389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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