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连市自********与被告被告大连汽车****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连市自********委托代理人张**、林**,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使用管理的长途客运站于2017年11月30日开栓供水,2017年12月7日与原告签订编号为046343《城市供用水合同》,共有3台水表,2台d×××××水表,1台dn50水表(换热站使用)。此次涉及的dn200计量水表在2019年2月前均按时缴纳水费。2019年3月1日,我公司抄表员进行正常抄表工作,水表读数409,产生水量37吨,水费170.20元;2019年3月6日,抄表员在附近抄表时发现该dn200流量计井周*有水痕,且有响声,故打开井盖查看,发现为该流量计表前(水流方向)漏水,水表读数为89787,又产生水量89378吨,水费411138.80元,抄表员当即联系被告负责人,告知其相关情况,要求其...(本文书还有31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