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许**因与被上诉人陈**、赵**、赵*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2021)鲁05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由陈**、赵**、赵*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适用的《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发【1993】343号)已于2016年1月7日失效。一审法院适用已经失效的文件来认定一次性抚恤金的数额明显不当。本案事实是兴源轮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源公司)赔偿款的数额是陈**、赵**、赵*、许**与兴源公司协商后得出,赔(补)偿协议里明确说明该赔(补)偿款是兴源公司出于人道主义作出的赔(补)偿,并非法律意义上的非因工死亡赔偿。许**与陈**、赵**、赵*对该21万元至少享有相同的权利。该笔赔偿款具有精神抚...(本文书还有31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