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男,汉族,1969年4月**日生,住河南省尉氏县。
上诉人邵**因与被上诉人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2021)豫02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邵**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赵**的诉讼请求;2、赵**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审理查明”部分属于“断章取义”且故意规避决定本案关键事实认定的其他基础性事实,有明显偏袒赵**的嫌疑。一审法院仅对有利于赵**的聊天记录在“审理查明”部分予以展示和认定,对邵**提供的通话录音、书面协议及其他聊天记录内容没有全面审查,更没有系统性的去理解聊天记录的内容本意。赵**与邵**系合伙关系,不存在民间借贷基础性事由,赵**所诉请求没有事实支持,依法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一)、赵**虚构与邵**之间的民间借贷事实和虚假陈述发起本次诉讼属于虚假诉讼,根据邵**向法庭提交的2021年1月5日赵...(本文书还有41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