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与被告张**、深圳市某***********(下称“某甲公司”)、中国某某*********************(下称“某乙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被告张**、被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甲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经济损失合计225036.84元,被告某乙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偿;2、原告经济损失扣除交强险赔偿的不足部分,由被告某乙公司在商业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张**和某甲公司承担共同赔偿责任。事实与理由:2022年6月12日6时05分,被告张**驾驶号牌为粤bl****号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在饶平县**路**大学**路面时,碰撞到原告驾驶的二轮摩托车,造成原告受伤和二轮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原告因此住院治疗,出院后至今仍无法正常工作和生活。案经饶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张**应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某甲公司是事故车辆的登记车主,被告某乙公司是事故车辆的强制险和商业险保险人,故各被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如下:1、医疗费21813.96元;2、后续诊疗项目费用8000元;3、护理费17899.48元;4、误工费51413.4元;5、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6、营养费2184元;7、残疾赔偿金107634元;8、精神损...(本文书还有61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