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被执行人):郭*,住河南省郑州市。
再审申请人赵**因与被申请人赵**、郭*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豫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赵**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赵**与郭*签订的《转让协议》中明确记载:案涉房屋信息为**号楼**单元**层**号户,面积78.11平方米,与《工抵房住宅认购协议书》中记载的房屋信息完全一致;《转让协议》中还专门对案涉房屋做了进一步解释说明,即该房屋原先由郭*认购,其已交纳金额976375元并自愿将房屋转让给赵**,这与《工抵房住宅认购协议书》中的内容完全相印证,足以证明《转让协议》就是赵*...(本文书还有17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