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单**与被告吴*、海林天龙******(以下简称天龙公司)、海林市东*********(以下简称东*公司)、海林市东**************(以下简称东*第一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13日、7月26日、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天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东*第一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被告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参加了7月26日的诉讼,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参加10月12日的诉讼。2021年6月21日,原告单**。
向本院提交伤残鉴定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3000元、交通费600元,暂计3600元(误工费、护理费等其他项目及数额待司法鉴定后确定);2.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单**变更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80899元、营养费9000元,误工费33600元、护理费7455元、二次手术费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0元、二次手术护理费1863.75元、二次手术误工费4200元、鉴定费354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交通费6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0606.44元,合计204768.19元;2.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0年,被告天龙公司将建设厂房的工程发包给了东*公司和东*第一分公司,被告吴*雇佣原告单**焊接厂房钢结构工作...(本文书还有64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