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查明:在本院(2020)皖0321刑初****号同案被告人许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审理过程中,同案犯吴*亲属代为退赃人民币200万元。
另查明: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安*又取得年某、谢*、顾某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依法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王*、安*到案情况。
2.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王*、安*年龄、住址等基本情况。
3.怀远县益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安徽省金诺制衣有限公司、安徽天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蚌埠华泰滤清器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证实上述公司登记设立等情况。
4.安徽经纬会计师事务所(2020)48号专项审计报告:证实益民公司向社会公众借款总额12495000元,实际到账11882425元,支付利息1160750元,归还本金3036100元。
(二)证人证言。
5.同案犯许某供述证实:我通过怀远县益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向社会群众借钱供我经营的安徽金诺制衣有限公司使用,每份投资最少2万元,月息一分五,三个月一个周*,利息先扣。益民公司还为华泰公司、天一环保公司等多家公司吸收资金。益民公司发传单,宣传介绍金诺公司、华泰公司、天一环保公司等几家企业经营状况好,...(本文书还有47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