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廖**,男,1965年1月**日出生,个体,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女,1970年10月**日出生,个体,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男,1967年12月**日出生,库车超越**********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东城街道石化新村社区。
上诉人库车超越**********(以下简称超越盛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廖**、袁**、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2021)新29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6月23日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调查,充分询问和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未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超越盛业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21)新2923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判项中由超越盛业公司承担的100,000元工程款及保全保险费4024元,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首先,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新疆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案涉工程的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本文书还有46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