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期间,某乙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1.欠款确认函、维修清单,证明车辆维修事实,且与广东某某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机动车辆损失更换公估核价表》相符,维修价格具有合理性;2.粤jf****号车维修配件价格比照图、鉴定公司《机动车辆损失更换公估核价表》gdxh[2023]第g032号、江门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估价单,证明鉴定公司出具的《机动车辆损失更换公估核价表》与4s店江门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报价单有明显的价格差异,总差额为34116.93元;3.《江门市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裁判指引》江中法[2015]97号,证明维修费用大于交通事故发生时车辆实际价值被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车主可以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实际价值为限选择实际维修;4.《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道路交通纠纷》(2019)鲁03民终****号民事判决书、(2024)新21民终****号民事判决书、(2...(本文书还有11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