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西部水电******与被告青***********、青海省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部水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被告青海省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青***********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西部水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工程款9770112.08元,并以欠付工程款9770112.0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支付自2018年11月5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300635.02元);二、判令被告一退还保证金939542元,并以93954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支付自2020年9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为57272.91元);三、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应向原告承担的本案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所列债...(本文书还有31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