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于**与被告杜*、中国人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告杜*、被告中国人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于**申请司法鉴定,本案中止审理;后中止审理的事由消失,本案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177943.67元;2.诉讼费、鉴定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当庭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157403.67元。事实和理由:2023年3月3日12时20分,原告于**骑行非机动车,在济宁市任城区××路××路路口,与被告杜*驾驶的车牌号为×××××××小型汽车发生碰撞,事...(本文书还有39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