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青岛君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青岛君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青岛君和******支付原告工资10956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原告到被告处上班,现被告欠原告2021年5月至9月份工资未付,合计10956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青岛君和******...(本文书还有5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