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与被告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借款利息208458.1元及2023年9月12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石*系朋友关系。2020年5月18日,被告石*因公司资金周*困难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并找担保人李**出具借据及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为2年,月息为20000元。但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仅支付部分借款利息,剩余借款利息及本金经原告催要无果,引发纠纷。
被告石*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被告李**辩称,我为借款提供担保属实,但是我为该笔借款担保的期限已经届满,我不应当再承担担保责任,且原告诉请要求的利息超出法律规定范围,请予以调整。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本文书还有23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