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平安财险衡山支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2-5,两被告均无异议,经审查,证据2-5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1中的户成员信息、身份证复印件系xx机关出具,《亲属关系证明》系天托村村委会出具,三份书证相互印证,能够证实五原告与李**亲属关系,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对证据6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均有异议,本院认为,xx机关系法定的有权的户籍登记机关,衡山县贯塘乡天托村村民委员会并非有权机关,其出具的《有关李**出生日期的情况证明》不足以推翻xx机关出具的户籍登记信息和身份证信息,被告异议成立,故对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对证据6中李**的学生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根据采信的有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确认如下案件事实:
2022年10月23日19时05分许,唐**驾驶湘d5××**普通小型客车沿国道107线由北往南行驶,途径国道107线1843公里300米(衡山县开云镇八里村黄金组)路段时,遇行人李*由东往西横过道路。由于唐**驾驶机动车行经没有交...(本文书还有22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