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梧州市长************与被告苏**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梧州市长************(以下简称富庆村委会)的代表人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梁**,被告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富庆村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停止侵占富庆村委会旱塘坪林地,并自行清理林地上的附着物、恢复林地原状;2.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6月1日起至实际退还侵占林地之日止的占用费用(占用费用计算,按照70.10元/亩,共12亩,暂计算至2021年5月31日为2523.6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6月1日起至实际退还侵占林地之日止的占用费用(占用费用计算,按照70.10元/亩,共16.8亩,暂计算至2021年5月31日为3533元)。
事实和理由:梧州市长洲区富庆村旱塘坪土地是经依法登记确权的村集体所有的林地。原告对该林地享有合法的所有权和使用权。2018年,被...(本文书还有43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