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东方市东********与被告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方市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方市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24733.15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8月16日起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利息以24733.15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全部货款之日止,按一年期lpr标准的1.5倍计算),暂计算至2024年11月4日为13308.64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2015年10月起,被告陆续通过电话向原告下单电表、线管等五金配件,原告按照被告要求送货到被告指定地点东方蓝城一号项目地,由被告安排人员在出货单上签字确认。2015年10月至2016...(本文书还有32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