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聂**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聂**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交付按双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中,法院判决认定尚未交付给原告的358亩土地使用权,并承担赔偿相应损失;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在2010年12月28日与被告及双岭村村委会签订“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合同约定土地流转承包面积为1458亩,承包年限为50年,承包费共计1000000元等条款。我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我的义务。而合同的相对方却没按合同履行。原告起诉后,法院认定被告有358亩土地没有给付,要求原告另行起诉,故原告再次起诉被告,要求被告交付尚欠的358亩土地的使用权,承担迟延交付或不能交付给我造成的经济损失。经当庭释明后,原告增加一项诉讼请求为,如第一项交付土地的诉求不能成立,则要求被告退还已经收取的358亩土地39年流转费本金192117元并支付自202...(本文书还有42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