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亚联*********(以下简称亚联财公司)与被告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亚联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亚联财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赵*支付拖欠本金11270元;2、判令被告赵*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及违约金(以1127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7年9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8日,亚联财公司与赵*签订《个人信用贷款合同》和《借据》,约定赵*借款本金2万元,借款期为12个月及其他相关费用。亚联财公司依约履行了放款义务。但截止起诉之日,赵*仅偿还了部分本金及利息10730元,已经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截至起诉前,赵*应偿还剩余本金11270元。同时《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的约定:因履行本合同引起...(本文书还有20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