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保蔡甸支公司、第三人民生金融********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审理过程中,武汉晟宇********申请作为原告参加诉讼。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武汉晟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被告中华联合财保蔡甸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民生金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武汉晟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及第三人支付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费、施救费共计303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5月2日0时30分,案外人徐波驾驶鄂s8××**号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沿武胜关通村公路由西向东进入107国道后,在掉头倒车时与黄青年驾驶的鄂ar××**/鄂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黄青年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本文书还有20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