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中国人民************(以下简称第八医学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梁*,被告第八医学中心的委托代理人赵*、柏**,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第八医学中心赔偿医疗费3741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00元、营养费6000元、护理费12000元、交通费4599.5元、住宿费4229.8元、误工费36235.63元、复印费97.2元,上述费用共计102778.93元,按照100%的比例请求赔偿共计102778.93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第八医学中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80000元。案件受理费由第八医学中心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8日,我因尿频、尿急到第八医学中心检查,诊断为泌尿系结核,2019年7月10日我到第八医学中心住院治疗,行后腹腔镜下右结核肾切除术,2019年7月22日出院。2020年5月15日,我到佳木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进行复查,影像诊断显示我右肾区、输尿管走行去及...(本文书还有34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