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瑞逍(上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和治环境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被告与原告2022年2月18日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预付款99,000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9,900元。
事实与理由:2021年12月21日,原告与案外人签订装修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对原告上海金桥实验室进行装修改造,合同工期111日历天(自2021年12月15日至2022年5月5日止)。原告与被告签订对《产品购销合同》(编号hz-2022-02-18),即是为该工程采购空调。合同的签订过程为,2022年2月18日,被告在《产品购销合同》上盖章,然后快递给原告。2022年2月21日,原告在上海市杨*区xx路xx号xx广场**座**室办公室在《产品购销合同》上盖章,然后叫闪送送给项目管理人朱*东,再由朱*东转交被...(本文书还有8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