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中,孙**提供了孙**在某某院出具的回函,表明其同意腾退系争房屋。孙**对该证据无异议。孙**不认可该证据,称孙**不想退房。某某公司*、表示对该证据不清楚,请法院依法认定。其余各方当事人再审中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再审经审理查明:原一、二审查明事实属实,予以确认。再审中,孙**表示将原一审要求某某公司*支付回购款358,064.2元及相应利息的诉请调整为要求某某公司*返还购房款357,922.24元,保留要求某某公司*支付购房款占用费的权益,在本案中不再主张。
本院再审认为:孙*7在购买系争经济适用房完成产权过户登记前死亡,原一、二审依照经济适用房申请使用的相关规定,判令解除就该房签订的《预售合同》并无不当。合同解除后形成的相关财产性权利义务由孙*7的法定继承人孙**、孙**、孙**、孙**取得。根据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孙**、孙**、孙**、孙**可以要求某...(本文书还有784字未显示)